南京医科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
实施及认定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和人文精神培养贯穿专业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拓宽学生的社会和文化视野,培育具有人文情怀的医疗卫生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我校本科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3-6个必选课学分,对应54-108个实践学时,课程分为“寒暑假社会实践专项”、 “思想政治课实践课专项”以及“志愿服务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四个部分。通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级各类竞赛等形式落实到学生的具体学习生活中。社会实践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实施,经有关部门申报、审定后认定。
第三条实施原则
1.德育为先原则。始终将思想道德素质培育放在工作首位,强化大学生思想引领,着力构筑大学生精神支柱。
2.个性化原则。学生根据职业生涯规划、个人兴趣等具体情况,自主选定和设计学习内容及方式,满足个性化需要。
3.多元化原则。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参加专业性、互补性和多样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满足多元化选择。
4.引导性原则。积极鼓励和动员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构建浓厚的成长成才氛围,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在教务处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医政学院等负责具体实施。在校团委设立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中心,作为社会实践工作开展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各学院是社会实践学分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学分的规划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学时由PU系统自动记录认定,参加完相关活动即可获得相应学时。其他类别学时通过PU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初审、校团委终审后由教务处认定。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及后一周。
第七条社会实践课程成绩在第七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至教务处。大一至大三学年,在各单项累计获得实践学时均满足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54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合格,获得3个学分;超过54个学时不满72个(含)学时为良好,获得4个学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72个(含)以上,计为优秀,获得5-6个学分。
第八条大一至大三学年实践学时累计不足54个或某一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第七学期成绩单“素质拓展”课程计为不合格,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可在毕业学年的6月份前补修,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该课程计为合格。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54个实践学时或各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首次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依据《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条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学院负责。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寒暑假社会实践专项
1. 寒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满48个学时,至少参加1次团队实践,并最多参加2次个人项目。
2.寒暑期个人自主实践或参与学校立项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分别认定21、27、33、39、45实践学时/次。每个假期最多认定1个实践项目。
3.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认定6、12、18个实践学时;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认定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4.参加上述各级别社会实践评奖后被推荐参与上一级比赛的,所得学分按高学时认定,不重复认定。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实践课专项
根据《中国近现代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一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四门课程教学大纲安排的实践课内容,开展主题实践课程。四门课程有一门实践课程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的,第七学期成绩单“社会实践”课程计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项目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学生在校期间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不得少于9个,不足9个的第七学期成绩单“社会实践”课程计为不合格。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参加无偿献血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原则上每服务1小时可认定1个学时,单日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6个。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筹备培训时间不计入学时认定。
3.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参与志愿服务类寒暑假社会实践的不重复认定学时。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项目
1.学生在校期间在各级刊物上(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范围为准)发表学术论文,国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上(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范围为准)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认定9、15、21、27个实践学时/篇。国内一般刊物刊发学术论文仅对第一作者给予认定。更高级别刊物多名作者共同发表论文的,按照排名先后依次递减3个学时/项给予认定。
2.在校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发明,获得各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酌情给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
3.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南京医科大学的认定实践学时。
4.学生参与院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9、18、27、39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小组成员学时减半认定。
5.参加校级“挑战杯”、 “创新杯”相关竞赛的可认定6个学时/项。校级获奖依次增加3个学时每等第。省级、国家级参赛依次增加6个学时每项。
6.参加校级各专业技能操作大赛的,可认定6个学时/项。校级获奖依次增加3个学时每等第。省级、国家级参赛依次增加6个学时每项。
7.参加上述各级别竞赛获奖后被推荐参与上一级比赛的,所得学分按高学时认定,不重复认定。
8.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团队负责人视同足额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认定48个实践学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提交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